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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事搭电动自行车便车受伤反起诉我赔钱
发布时间:2024年12月26日 16时48分08秒 宏观洞察 人已围观
简介李某好心让顾某搭乘便车,途中发生事故,顾某受伤。法院认定李某无责,因好意施惠属无偿行为,且李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。...
快科技 12 月 26 日消息,好心让人搭便车却遭遇事故,车主是否要负责?近日,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。
据悉,李某和顾某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。一天下班后,由于通勤车迟迟未到,顾某便邀请李某乘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宿舍,李某欣然应允。
然而,在行驶过程中,顾某变道时与另一辆同样在变道的轿车相撞,两人都在事故中受伤。
交警认定,顾某和轿车司机负同等责任,李某无责。
此次事故中,李某治疗花费了六万多元,他还要求顾某、轿车司机和轿车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。
但另外三方均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,违规搭乘电动车,应承担部分责任,最终李某将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。
经法院审理,认定李某乘坐他人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损失达二十余万元。
虽然事故由小葛和顾某负同等责任,李某无责任,但李某确实存在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的行为,这不仅会对车辆行驶造成影响,且与自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,因此李某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。
最终法院判定,李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,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,顾某承担 30%的赔偿责任,保险公司承担 60%的赔偿责任,剩余 10%的损失则由李某自行承担。